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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新史》精华评论
类别:历史架空 |  作者:秦时竹 |  总3635173 点击  总1515 推荐 |  2008-06-28 更新 | 主角:秦时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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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net 在 2006-10-28 15:55:37 说道:
关于金融问题的建议(2)——建立健全的银行体系

银行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依靠,也是统一币制的依靠。
历史上,清末由于金融资产阶级还未形成,建立银行体系的言论尽管已旷日持久、连绵不绝。然而直至1897年,中国第一家华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才姗姗成立。清朝的户部银行和大清银行则到了20世纪初才正式开办成功。自民国建立起虽然也一直在做,但由于其方法不当,措施不力,再加上政局混乱,成效不大。作为从户部银行和大清银行改制而成的两个国家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不仅其股金较少,且其中商股还占了大部分(北洋后期,中国银行2000万元资本总额中商股曾达到1971万元,交通银行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只能部分承担中央银行职责,基本上不政府受控制)。1920、1930年代私营银行体系的代表——“南三行”和“北四行”此时才成立了两家,还不过是股金不过几十万元的浙江地方小银行。1911年所有华资银行存款总计不过1亿元左右。历史上虽然因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主要列强深陷于欧战,一向控制中国金融市场的外国在华银行,由于失去本国经济力量的支援,不得不放松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压力,中国民族工商业趁机获得迅速发展,给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1915年~1921年,全国新设银行达124家。然而华资银行存款总额到1921年也才达5亿元。
因此,综上所述秦大总统此时接手的中华民国,国家银行体系处于急待健全中,本土金融机构以经历了数百年发展历史的钱庄、票号为主,而资力雄厚、活动也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外商在华银行则正致力于控制着中国金融市场。为此,我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尽快制定《银行法》 由于有北疆办人民银行的经历,此时秦大总统并不是白手起家,参照现代《银行法》和北疆办银行积累的经验,在《国币条例》出台时,让《银行法》获得议会通过应该不是难事。能让《国币条例》成为《国币法》则更好。因为统一币制和建立的银行体系都是要靠强力部门和手段才能推行的,法律当然比条例好用得多。因此,宁可得上两三个月也值得。
二、政府银行体系
1、最好不要将北疆人民银行转制成中央银行,这里不仅有政治问题,也有体制问题。再者人民银行已有多年的商业银行经营基础和全国性的市场,转制成中央银行就意味着要放弃这一切,实在可惜。
2、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进行国有股金增资,让总股金分别达到一亿元以上(历史上中行1934年资产总额为97565万元)才能确立其国有商业银行应有地位和信誉,以及国际上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中国银行应改制成以国际汇兑结算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历史上1928年中国银行被改组为国际汇兑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应改制成以投资铁路、公路、海运及重工业为主的国有实业银行(历史上1928年交通银行被改组为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
交通银行以钱新为首的原套班底,历史上证明不错可以不动,而中国银行的张嘉璈与宋汉章在历史上则是以 “拒不遵行北洋政府指令”而享誉后世,改制后显然至少要换掉一个。建议启用李铭(少年时就读于杭州美国教会学校,1905年入日本山口高等商业学校攻读银行学。)此人1923年任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他办银行的指导思想是业务不在于量多,而在于质高,集中少数重点户,业务上主要面向外商企业和外汇业务。与外国在华企业往来繁多,当时被称为私营银行中的外汇专业银行。历史上30年代后期还曾任过中国银行董事长、中央银行初期监事会主席、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库主席、金圆券发行监理委员会主席等。
3、对北疆人民银行也进行国有股金增资(根据秦大小说分析此时人民银行应该全部为商股),其总股本应超过中交两行。其地位应为全国性的超大型全方位经营的国有控股实业银行。
4、新成立一家农业银行(历史上1935年成立了中国农民银行,额定资本1000万元) 其股本可由中央政府和各省市政府的认股(国民政府历史上也是这么做的),鼓励商股(主要针对地方上的钱庄、票号和地主老财)。其组织结构以“中央监管、地方经营;一个品牌、多种经营;布局集中规划、经营独立核算;经营行为统一规范、经营发展各显灵通”为特点。这主要从政治、政策、布局等多方面考虑。在政治上,由于以上三家国有银行地方政府都没得份,不照顾地方政府办银行的积极性不行,不考虑地方财政需更要不行;在国家财经政策上,中央每年要下拨的农业救济款、各种政策性扶持贷款、地方财政的上缴和各种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等,无一不需要地方政府支持和地方银行代办;在全国银行网点布局上,以上三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能延伸至发达县市就不错了,而边远城镇和广大乡镇的网点,只能依靠农业银行了。
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认股资金上的困难,提高地方政府对统一币制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同意地方政府用统一币制时回收的地方银元、钞票、甚至债券折算入股。这里边秦大总统就有了“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回旋余地了。
三、私营银行体系
1、出台多种政策鼓励和扶持国内私营银行设立,利用《银行法》切实保障私营银行和经营自主和财产安全,加快促成民族金融资产阶级的形成。
2、人民银行应积极主动促使历史上有名的“南三行”和“北四行”早日提前成立,尽快形成规模。
例如,
对1907年成立的浙江兴业银行(叶景葵为董事长,徐新六任总经理),人民银行应以参股和借贷的方式(不求控股),保使其增资扩股至500万元(历史上其行1916年资本100万元,1935年增加到400万元),并将总行由杭州迁往上海;
对1909年由浙江地方政府和商人合资设立的浙江银行(1915年改名为浙江实业银行),中央银行应责成人民银行对其进行改组,进行官、商股分拆(历史上1923年官商协议,分开经营,官股称浙江地方银行,设总行于杭州;商股称浙江实业银行,设总管理处于上海,李铭任总经理),官股进入农业银行。商股进行增资扩股至500万元(人民银行也应只参股不控股);
对此时还未开办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历史上该行1915年成立于上海,总经理为陈光甫。开办时资本尚不足10万元,被时人戏为“小小银行”,但由于经营得法,管理严密,业务迅速发展。1919年资本额增至100万元,1931年增至500万元,至抗战前夕分支机构已遍布全国达88处,实力不仅跃居“南三行”之首,而且成为雄踞全国数一数二的大型商业银行,创造了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奇迹。),人民银行应让陈光甫(1881年出生于江苏镇江,留学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1914年已回国五年,与宋氏家庭、孙中山关系传奇)尽早出山,资助他创办银行,让其以“1元起存”这一金融界创举起步,早日称雄于世。
同样尚未开办的“北四行”( 金城银行1917年、盐业银行1915年、中南银行1921年、大陆银行1919年),人民银行自然也应让历史上的周作民(金行)、张镇芳和吴鼎昌(盐行)、南洋华侨胡笔江(中南行)、谈荔孙(大行)尽早出山,给予重点资助。让其早展历史雄风。
至于其他活跃于当时的银行界的四川聚兴诚银行(1913年)、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官商合办)、四明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官商合办)等,也要给予扶持与改组,在此就不细说了。
这些历史上伴随着中国银行业成长的著名银行家,大多数都有留学欧美、日本的经历,或专攻货币、银行学,或精通财政、经济学,徐新六更是当时少有的兼攻自然科学与经济学的人才。由于熟知近代银行经营知识,遵奉银行运行基本原则,制定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讲求办事效率,注重服务质量,重视银行营业设施的近代化,在金融领域中成就显著,并因此获得种种赞誉。张嘉璈、陈光甫、李铭、钱新(交行)就曾被称为金融界的“四大名旦”。我想,秦大总统也许早就考虑好了更多更好发挥这些人才的办法。
3、利用《银行法》对私营银行设置必要的入行门坎和行业规范。
例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经营网点不得少于三个;行业资金拆借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30%,存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的规定标准等等。
不能让历史上那样,中国银行业20—30年代一轰而起,结果40年代一风而散的情况再现。
4、建立全国银行业同行公会(历史上,1918年上海银行业头面人物发起成立银行公会,1931年改组为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到1936年7月,会员由最初的12家发展为43家),并强化其作用。
银行业同业公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由于我国社会体制的历史原因(清一色的国有银行),现在同行公会远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西方社会的同行公会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代,在业内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银行或银监会只能依靠行政方式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而同行公会不仅能协助中央银行或银监会进行监管,还能从行业自律的行规到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深入到行业道德的层面上去。如果哪个人违反的行规,在同行中就没有了立足之处。
除利用同业公会还可以创办银行专业书刊和杂志(历史上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1931年主办了《银行周报》)外,还可以做许多政府所不能做或不便做的业内事务(历史上,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在银行业内部业务上相互扶持,互通有无,合力对外。如“南三行”虽然是独立经营,没有设立联营或集团式的统一组织机构,但通过同业公会,实现业务上资金拆借,调剂虚盈,行内结算票据交换,互兼董监,实际上也收到了联营互助的效益)。
四、国币面值
人民币作为国币后,直接使用原北疆所发行的人民币显然不妥当。原作为地方货币的人民币至少在币面设计上要作一定的修改。从政治上考虑原人民币的面值也只能作为参考。
比较合理的国币面值是与银元等值。因为统一币制前全国的货币主币是银元,无论参考北疆发行的原人民币或袁世凯发行的以银元券为主的纸币,新的国币从政治上从经济上考虑都没有理由象这些货币那样“贴水”或“升水”。再者,从复兴中华的长远角度来考虑,人民币作为强势货币应利大于弊。
人民币的汇率,本想通过历史资料来提出建议,但不知是当时历史上国币汇率本身就混乱,还是我们对先人研究得不够,查来查去都没有可信的资料。那就只能根据一些历史线索来推算了。当时民初与外国银行结算关余时使用的是关银。由于受黄金对白银升值波动的影响,关银的汇兑结算值虽然也相应波动,但椐资料显示,这一时期大部分处于一英镑兑七两三关银的范围。按此折算人民币对英镑的汇率应为10.15:1。美元对英镑在这一时期一直是升值,从2.3:1升到1.7:1(1914年大约在2.1:1的范围)。如果将英镑和美元综合考虑来确定人民币汇率的话,人民币对英镑的汇率为10.0:1比较合理。对其他的外币的汇率,则根据英镑对这些外币的汇率类推既可。
四、建立统一的存贷款利率和准备金制
由中央银行根据《银行法》,确定全国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弹性),并制定提取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历史上,国民政府并没有这样做,但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成立初期便设立了公共准备金,12家银行共集现银30万两,由中国银行特设金库保管)是完全必要的,不仅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还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五、建立健全的银行体系的资金来源
以上提了这么多建议,有人肯定会问:“这超前跨跃式建立全国银行体系所需的资金从那里来”。是的,所需的资金可能达6亿元,秦大总统的财政有那么大的赤字,如果不解决资金来源,一切都是空谈。其实这很简单。我的“关于金融问题的建议(3)”会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ksnet 在 2006-10-25 22:33:58 说道:
关于金融问题的建议(1)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在当时的民国更涉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统一,这肯定是秦大总统执政的重点,为此特对与金融相关的“币制、银行、证券”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现就统一币制先谈谈,今后其他问题再视情况陆续发表。
统一币制
在历史上,清代后期在日益增长的商业和工业活动的推动下,货币领域,币制的早期近代化逐步展开。光绪十三年(1887)两广总督张之洞奏准设造币厂试铸银元,隔年开铸。仿照西方币制,分主币1种和辅币4等,因背铸龙纹称"龙洋"。主币"俯顺商情"。光绪末年制钱正式停铸铜钱,宣统二年公布的《币制则例》最终废除了银两的官方计价单位的地位,《币制则例》规定:"中国国币单位,著即定名曰圆,……以一元为主币……元角分厘各以十进。""元"、"角"正式取得国币单位的地位,沿用至今。到清朝结束时,虽然银两、铜钱在内地和落后的乡村保持着优势,银两仍是多数大宗贸易的计价单位,但它们占全部货币供应的份额退缩至1/3左右。1911年所有的政府预算都以银元计。不过在辛亥革命前统一币制这种作用尚不十分明显。银元铸造权分散在各省政府手中,重量、成色彼此稍有差异,各省又限制他省龙洋的流通,致使各省之公私钞票尤其混乱,信用败坏。
袁世凯政府也是十分重视统一币制,1914年2月7日,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国币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统一规定国币标准,其铸造发行权归政府掌握,各地造币厂只准按政府颁给的祖模铸造。政府旗下的中国银行发行了国币券、兑换券、小银行券、铜元券等纸币,交通银行发行银两券、国币券、辅助券、小银行券和铜币券6种钞票。由于采用铸造银元为主币,因此实际上标志中国货币流通仍处于“银本位”时期。
《国币条例》一经颁布,就由天津造币厂铸造一元主币,其它各种辅币(铜元)亦从1916年起开铸,以20万元为限,所铸新币统归中交两行发行,并拟以分期分区向全国推行。.至1918年时,新币已在除甘肃、广西、云南、湖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之外的各省区流通。而且信誉很好,颇受欢迎。如在北京:「行市与北洋(银元)等,此项货币社会乐用之,以无省界之限制故也」;在上海:「发行以来,以无省界限制,各处均甚乐用,其市价常较英洋为高」;在杭州:「平时亦与英洋并用,现在流行额较英、龙洋为多」。新币发行流通后,市场货币行市渐趋统一,「民四八月,一切龙洋行市取消;民八六月,复将英洋行市取消,划一厘价,英龙洋及国币行市完全一律」。但是好景不长,北洋政府和造币厂从追求利润出发,从1919年起将新币一元主币的成色从千分之八九二三降八八九五,造币厂也开始滥造货币,使新币的信用开始迭落。后来各地军阀政府又大肆铸造劣质货币,加之钱业商人的投机取巧,使国币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以失败而告终。
袁世凯政府在统一币制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实际上只是晚清币制变革的一种延续,存在两个大的问题。 一是以妨清「铸造银元为主币」的币制不可取,由于袁世凯政府和国有银行存银有限,流通量不足,因此只得授权各地方政府甚至钱业商人建造币厂铸造银元,这就为国币制度的失败埋下了隐患。 二是容忍外币流行,除了国币不足,信用不高,时局混乱等原因使之有机乖外,货币主权观念不强是更为重要的原因。货币主权观念是近代货币制度的产物,中国人接受它是很晚的事情。清末民初也有些人质疑洋钱的流行,但并非反对洋钱行用本身,只是不同意它溢价使用,认为这造成白银外流。外币当时在中国流通的格局,总的趋势是从南向北、从沿海沿边到内地、从城市到乡村蔓延,与各式各样的中国货币交错流通。它们在华流通额巨大,有资料统计外钞折合银元近12亿元。外币占全部货币供应的比例估计有47.8%,(详见附后我整理的《清末民初外币流通的格局》)。
秦大总统现已取代了袁政府,那么统一币制,制定《国币条例》时就不应再象历史上袁政府原计划那样进行。因此我建议:
1、根据《国币条例》,直接发行人民币。秦大总统在北疆已有发行人民币的经验,应该不成问题。在人民币的发行上也不用考虑什么“金本位” “银本位”,直接采用现行的“以全社会实有财富量为原始发行依据”,根据“社会所需的货币总量(社会商品的预付资本总量)”决定发行量。
2、根据《国币条例》,成立中央银行,履行发行国币、确定国币存贷利率的职责,利用国币发行量和国币存贷利率宏观调控市场。
3、根据《国币条例》,停止银元、银两、制钱和旧币流通,原国家银行发行的银元、制钱和旧币由中央银行委托各商业银行限期回收兑换,各地方政府或各商业银行发行的旧币由各地方政府或各商业银行自行回收兑换(财政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的地方政府除外)。
4、尽快制定《外汇管理条例》,停止外币在华流通,由中央银行根据主要的几种外币(如英磅、美元等)制定国币汇率,由中央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汇兑和结算。在华市场上的外币由各外国发行银行限期自行回收。外国政府承认能用于偿还外债的外币,可由中央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协助进行回收兑换。
5、根据《国币条例》,加大查处力度,对拒绝使用国币、过期后仍坚持使用银元、银两、制钱、旧币和外币的个人、商业机构或组织进行严惩。罚没、拘禁直至死刑。对外国银行则可以取消其在华经营资格,对其外国高管人员则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其离境。可能由于其机构和人员都在租界,政府实际上做不到查封和驱逐这样的事。但由于有了这一“封杀令”,政府就可以通过责令其任职的国人离岗,禁止华商和国人往来以及向其政府提出交涉等手段进行限制和打压。另外可让持外币的国人起诉其银行,提起陪偿请求。还可组织持外币国人在其银行门口请愿静座,影响其正常经营。
6、根据《国币条例》,对拒绝使用国币或过期后仍坚持让银元、银两、制钱、旧币和外币流通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派专人责令督促限期进行整改,消极对抗整改或阳奉阴违的,应毫不客气的撤换其主要负责人。这是除禁毒等手段外,又一加快统一的正义高压手段。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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