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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节 劝说小说:守墓族 作者:热龙侠 更新时间:2018/7/7 0:22:38 热报族就说:“宝小子,不用这么长篇的念唠的吧,你都快变唐三藏了,小小年纪的,不用比我们这些老年人还唠叨吧,不就几件祖传的东西吗,至于你唠得我耳朵都痛吗?再说了,这几件东西,原来就不是那个古墓里的东西,是我们自家相传的,以前你们不是都戴着嘛,这个古墓也是我们家的,又不是公众墓。” 夏胜蓝刚想开口,热守婷拉住小声对夏胜蓝说:“蓝妹妹,你别说话,别惹你爸生气,让我哥来就好,你没必要得罪你爸的。”夏胜蓝听了就点点头。热守婷看向旁边的夏得龙,夏得龙离的近也听到了,也点点头不说话。热箭宝就上前说:“二叔,这几件东西是用来开古墓机关的,怎么就不属于那座古墓的了,那座是我们家的祖宗墓,没错。可是也可以给国家研究一下,了解古代的一些历史也是行的,你放心,国家是不会损坏我们家的祖墓的,更不会对我们祖先不敬,不会破坏祖宗的遗体的。但是这座祖宗墓里,有着许多历代皇帝赏赐的皇室珍品,和古代的文物,是很有研究价值的,整个古墓都很有研究价值的,对了解古代文化很有用处的。这些东西,用于开启机关的,你把它们拿走了,怎么开启机关,对研究整个古墓形成阻障的。就算是我们祖传的,我们也该捐献给国家,懂吗?” 热箭宝说到这里就转身问热护灵:“对了,爷爷,那些两座古墓,还有守墓族居住的地方,那里的机关构造的,你都已经全部告诉研究人员了吗?”热护灵答说:“用电脑发过去了,至于有没有少,我就不知道了,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还有一些是族内的其他人,乱装上去的,我就不知道了。”热箭宝就说:“行了,不记得,不知道的,就算了。”热报先就说:“我们家的东西,非给国家干嘛?这么多的收藏品,那得多少……。” 热报先没说完,热箭宝打断说:“三叔,你怎么就不懂呢?国家研究文物是对全中国,以及全世界,都是很有好处的,研究了解当时的国情,了解当时的民生,了解当时的各种情况,就能让大家都能了解到古代的文化,了解到古代祖先的智慧,了解古代历史的发展等等的情况。人人都把那些文物都藏起来,怎么去研究,怎么去让人了解更多古代的文化呢?就算是我们家的,捐出去是为全国做贡献,为人类做贡献的。这我们这么做,我相信祖宗们知道了,也会高兴的,明白吗?三叔。”热报先听了只好不说话了。 热报族听了就笑着说:“宝小子,这些东西我们可以先借嘛,用完让他们归还就好了。”热箭宝看了热报族一眼,走到热报族跟前说:“二叔,你这么小气干嘛,研究这种事情,很难以时间来说的,今天没研究发现的,说不定明天就能发现呢?这个教授没发现的,没研究出来的,说不定别的教授能呢?留下是以便随时研究,也可作为研究的证据。” 热箭宝说到这就对热报族怪异一笑接着说到:“二叔,这文物保护法,还有2017年修正版的,看来二叔也很想知道了,我可以告诉你的。”热报族听了忙摇手说:“不,我不想知道,不想听。”热箭宝不管,就马上又追着热报族满房间走,边念着,有条不紊的念着:“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第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第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第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第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第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第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第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第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第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第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第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第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第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制定。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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